【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2-10-08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2-10-08

標題:實驗室發生感電致死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案例內容:詳如附檔說明。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雇主應遵循下述法規,以避免作業時,有發生感電危害之虞。

①使用之電氣器材及電線等,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對於使用之電氣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於非帶電金屬部分施行接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9、239-1條)。

②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150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③對地電壓150伏以下移動性電具使用於潮濕處所或金屬地板上或金屬箱內者,其非帶電露出金屬部分需接地。(〈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7條第9款第9目)

(2)本職災案例中,請購單位或採購單位對於承攬商須入校執行施作作業時,應於事前以書面提供與作業環境有關危害告知及安全衛生管理要求之作為,如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報告、安全衛生經費等,並確認其適切性,且要求承攬商依承攬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健康。之後,承攬商始得進行履約及交付採購標的物。若有程序疏漏,採購單位恐因此負擔所生職業災害的連帶補償或賠償責任,千萬不可輕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28條)。*

10月_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_08.1

國立台中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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