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
114年4月02日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4-04-26
標題:從事屋頂水溝清潔作業發生墜落重大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案例內容:
一、災害發生經過:
114年2月21日14時許,OO公司所僱勞工張OO(以下簡稱張員)至公司內玻璃溫室從事水溝清潔作業,張員使用移動梯爬至距地高度3.5公尺之屋頂上,張員站立於屋頂準備清洗溫室屋頂之水溝時(玻璃溫室屋頂為玻璃材質,惟溫室旁屋頂為塑膠材質之浪板,張員未穿戴安全帶及安全帽),不慎踏穿屋頂塑膠浪板墜落至地面,當下送往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室觀察治療,並於2月23日10時許辦理住院,現已轉院至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進行復健。
二、肇災原因:
罹災者在離地高度3.5公尺之屋頂處作業,雇主未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亦未設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屋頂未設置安全通道、防墜網等防護設備,未設有屋頂作業主管,且未使罹災者於作業過程中確實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安全帽,造成罹災者墜落地面導致受傷送醫。
三、防災對策:
(一)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
(二)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三)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四)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勞工接受適於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以本案例為借鏡,指派人員從事危險性作業(例高架、感電等)時,應提供完備安全措施並使其接受適於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健康。
(2)請各單位應依職安相關法令辦理:
①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但無其他安全替代措施者,得採取繩索作業。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2項)
②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二、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三、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7條第1項)
③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
(3)類似本案例職災若發生在學校施作場域,除會帶來停工、罰鍰、過失傷害刑責、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外,並將衝擊其他工作者心理及影響校譽與社會觀感。因而,不可不慎重!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