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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外借不合格合梯供廠商使用,發生墜落職災時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宣導-114-06-28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
114年06月04日
行政單位外借不合格的合梯供廠商使用,除易發生人員墜落,且須負職災連帶責任
資料來源:「5/15 中正大樓西側1樓網路線維護」環境安全衛生巡查表
事件內容:
本校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於5月15日執行不定期巡檢校園環境時,發現承攬商之施工人員使用不合格的合梯且未佩戴安全帽,站在高處做網路維護作業(此為第二次被稽查到同一缺失,首次因甫聯繫上採購承辦單位時,該施工人員已離開),當下經多次詢問施工人員,才回覆不合格的合梯為行政單位所提供,未見其改善旋又逕自離開。截至巡查單簽寫會辦採購承辦單位回覆改善措施止,皆未依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規定,補送「承攬商安全衛生承諾暨危害因素告知書」、「高架作業安全許可單」及「工作場所危害因素告知單」等表單。
改善措施:
1.施工人員入校施工時,必須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子法、政府採購法第70、70-1條及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注意事項、「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內之規定執行,請購或經辦、監造等單位也務必善盡相關職安監督之責。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第六條規定:
承攬商擬於校區進行高架、高空工作車、吊掛、動火、局限空間⋯等具危害性作業者,必須於作業前3天(緊急或突發性作業,不在此限)會同本校請購單位或經辦單位填寫「單項作業安全許可單」,擲交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辦理審核備案後,始得作業。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規定: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2.承攬廠商應自備履約作業的工具器材,例如:合格的合梯、背負式安全帶、安全帽等。因上開工具的性能、妥善程度將涉及若發生傷害後的關聯性調查與責任歸屬問題。建議校內各單位應嚴禁外借工具設備或防護具等。
3.請確實依採購契約內相關職安衛規範執行,另每日施工前務必由監工進行危害告知,入校施工人員於「工作場所危害因素告知書」簽名確認,以供勞動檢查機構及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抽查。
4.「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業經112年9月26日第418次行政會議審查通過,並已實施多時。本要點可至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網頁「選單/承攬管理/承攬管理要點」項目下載。
06月 外借不合格合梯供廠商使用,發生墜落職災時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宣導_28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