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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消防法第21條之1第2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消防法第21條之2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公告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 

114年06月05日

一、轉知內政部「消防法第21條之1第2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消防法第21條之2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公告,詳如附件說明。
二、請依「消防法第21條之2第1項所定危害風險標示板」標示,其等級、內容、顏色、大小等範例如附件之附圖二所示。

公告「消防法第21條之一第2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自114年6月1日生效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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