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3-01-11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              

113年1月2日

標題:從事水電配管作業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臺北巿政府勞動檢查處

案例內容:詳如附檔說明。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雇主應遵循下述法規,以避免作業時,有發生墜落危害之虞。

①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1、具有堅固之構造。2、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3、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75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4、有安全之防滑梯面。(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3、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②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1 條)

(2)以本案例為借鏡,請購單位或採購單位對於承攬商須入校執行施作作業時,應依照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於事前以書面提供與作業環境有關的危害告知,以及安全衛生管理要求之作為,如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報告、安全衛生經費等,並確認其適切性,且要求承攬商依承攬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健康。

      再者,依據〈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3條,凡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上,未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的作業,稱之為高架作業。廠商履約若涉及高架作業,應事先填寫本校高架作業安全許可單,俟經環安衛中心核准後,承攬廠商始得進行履約及交付採購標的物。若有程序疏漏,採購單位恐因此負擔所生職業災害的連帶補償或賠償責任,千萬不可輕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28 條)

01月_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_11.1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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