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
113年1月10日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3-03-13
標題:電焊作業火花引燃油漆塗刷作業溶劑揮發氣體發生火災致死傷重大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案例內容:詳如附檔說明。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8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2)雇主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依下列規定:一、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1條第1項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3)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4)以本案例為借鏡,請購單位或採購單位對於承攬商須入校執行施作作業時,應依照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於事前以書面提供與作業環境有關的危害告知,以及安全衛生管理要求之作為,如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報告、安全衛生經費等,並確認其適切性,且要求承攬商依承攬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健康。
再者,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雇主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項)
03月_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_13
國立台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