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3-08-06

建築物一般清潔服務業從事清潔除蠟打蠟作業發生滑倒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案例內容:

一、行業種類:建築物一般清潔服務業(8121)

二、災害類型:跌倒(02)

三、媒 介 物:其他(719)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罹災者鄭OO從事清潔除蠟、打蠟作業,作業場所地板濕滑有跌倒、滑倒之虞,且打磨機電線放置於行走動線上,未採取其他必要之預防措施,致發生鄭OO跨過打磨機的電線時,造成重心不穩而滑倒,身體後仰頭部撞擊地面,造成顱腦損傷致中樞神經性休克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鄭OO從事清潔除蠟作業時滑倒撞擊頭部,造成顱腦損傷致中樞神經性休克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工作場所之地板因除蠟作業濕滑,且打磨機電線放置於行走動線上。

(三)基本原因:

(1) 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且未有執行紀錄或文件。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死亡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

(2)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若雇主對勞工未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時,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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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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