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3-11-21
標題:從事室內油漆粉刷工程發生吸入有害物(甲苯)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案例內容:
一、災害發生經過:
110年3月3日罹災者於某民宅從事油漆粉刷作業,作業時因不慎打翻油漆,並使用香蕉水進行擦拭,惟現場門窗緊閉,僅有落地窗對外部分開啟(開窗寬度為0.15公尺、落地窗高度為2.16公尺),為通風不良工作場所,致罹災者吸入過多甲苯等有機溶劑死亡。
二、肇災原因:
從事油漆粉刷時,油漆及香蕉水含有甲苯等有機溶劑,惟因現場未設置局部排氣或整體換氣裝置且門窗未開啟,導致通風不良致有機溶劑蓄積,加上現場未置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在場監督作業,造成罹災者吸入過量有害物後中毒死亡。
三、防災對策:
(一)於室內從事有機溶劑之塗飾作業,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二)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確認通風設備運轉情況及勞工作業情形,監督個人防護具之使用等。
(三)於室內儲藏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時,應使用備有栓蓋之堅固容器,以免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溢出、漏洩、滲洩或擴散之情形。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以本案例為借鏡,請購單位或採購單位對於承攬商須入校執行施作作業時,應依照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於事前以書面提供與作業環境有關的危害告知,以及安全衛生管理要求之作為,如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報告、安全衛生經費等,並確認其適切性,且要求承攬商依承攬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健康。
再者,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雇主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項)
(2)基於上開法規,除須備齊相關安全防護具、措施外,對於非上班時段的承攬作業,應有專人在場安全監督或夥同作業,以保障工作者作業安全。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