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為保障工作者安全,請於使工作者從事高處作業或辦理高處作業相關採購時,應優先考量提供或要求承攬事業單位使用高空工作車。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

114年1月6日

主旨:為保障工作者安全,請於使工作者從事高處作業或辦理高處作業相關採購時,應優先考量提供或要求承攬事業單位使用高空工作車,詳如勞動部原函,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3年12月24日勞職授字第1130207857號函辦理(原函影本如附)。
二、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9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5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章第5節等規定,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優先以搭設施工架、設置工作臺、使用高空工作車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不宜使用移動式起重機附加搭乘設備,並依照「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第六條規定,承攬商擬於校區進行高架、高空工作車、吊掛⋯等具危害性作業者,必須於作業前3天(緊急或突發性作業,不在此限)會同本校請購單位或經辦單位填寫「單項作業安全許可單」,擲交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辦理審核備案後,始得作業。

勞動部113年12月24日勞職授字第1130207857號函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