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2-07-05
標題:承攬人於某國民小學從事太陽能案場防護設施安裝作業發生墜落災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案例內容:詳如附檔說明。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本職災案例中,雖學校與太陽能板廠商為租賃關係,但太陽能板廠商在發包給其他分包廠商施作前,仍須到學校租賃場域進行危害鑑別與風險評估,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規定,「…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及「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2)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是以,管理單位在提出租賃契約之前,應先確認是否有安全衛生上之需求,並比照〈工程採購契約〉之附錄1至3將其納入契約中。
(3)為防止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之危害,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條第1項,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屋頂或施工架組拆…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4)太陽能板廠商若未依上述事項向分包廠商確實做好防墜、個人防護措施及工作場所危害因素告知等,導致發生職業災害事件,已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若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死亡)者,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7月_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_05.1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