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2-08-06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2-08-06

標題:從事投影設備線路拉設作業發生感電致死災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案例內容:詳如附檔說明。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本職災案例中,請購單位或採購單位對於承攬商須入校執行施作作業時,應於事前以書面提供與作業環境有關之安全衛生資訊,如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報告、安全衛生經費等,並確認其適切性,且要求承攬商依承攬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健康。

(2)本案例中,彰化縣彰化市00國小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第2會議室,有地面插座電線帶電體裸露之情形,該電線未有防止絕緣被覆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6條:「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覆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導致

①造成公共設施人員及民眾安全,而且縣府與校方在電線破損後,也沒有設置警示標誌,提醒校內人員注意,予以停用,顯然管理有疏失。

②雖然案發的會議室沒有開放一般民眾使用,但是屬於公務使用,以達到特定公共行政目的,若設置有欠缺,對於合理使用會議室的人,都可能因此受害損害,認定該會議室具有公共設施的性質,負責管理維護的彰化縣政府,有國賠責任

(3)請購單位或採購單位若未依上述事項向承攬商確實做好防止感電、個人防護措施及工作場所危害因素告知等,導致發生職業災害事件,則恐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死亡)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8月_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_06.1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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