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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2-04-02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2-04-02

標題:從事修剪樹枝作業自樹上墜落致死災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案例內容:詳如附檔說明。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依照《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第2條(一)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接受該要派單位指揮監督管理,提供勞務之行為。及(三)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本職災案例罹災者屬受實際指揮監督管理之從事工作者,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身份」、「職業災害」之定義。

2.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含受指揮監督管理從事工作者),應在合理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對於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勞務採購承攬」與「人力派遣」不同。 原事業單位人員切勿於勞務採購承攬人之履約過程中,任意指揮承攬人所屬勞工從事作業,否則將連帶承擔雇主應盡保護勞工的義務與責任。正確作法,應該是將意見訊息傳達予承攬人,經由承攬人之管理者,再逕行指揮該勞工作業,並且俟承攬人履約完工後,依照採購案件的驗收程序,來確保承攬人交付標的的品質。

4.勞務採購承攬人廠商應自備履約作業的工具器材,例如:合格的合梯、背負式安全帶、安全帽等。因上開工具的性能、妥善程度將涉及若發生傷害後的關聯性調查與責任歸屬問題。建議校內各單位切勿外借工具設備或防護具等。*

4月_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_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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