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
112-05-03
標題:使用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從事板材切割作業遭割傷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案例內容:詳如附檔說明。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第7條第2項及第8條第5項規定,雇主所採購、設置的機械、設備或器具,在其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應符合勞動部制定之〈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是以,請購單位在提出工程、財物或勞務等採購之前,應先確認是否有安全衛生上之需求,並將其納入請購單或契約中。
(2)採購部門依核准之請購單應尋求可提供符合請購規格或契約書中相關要求之供應商。 請購單位對供應商依請購規格或契約所提供有關之安全衛生資訊,如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報告、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緊急應變計畫、安全衛生經費等,應確認其適切性。
請購單位或採購單位對於供應商須入校執行施作、安裝及測試等作業之購案,如工程採購、勞務採購及機械設備採購等,應要求供應商依承攬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健康。
(3)有些機械設備在完成安裝後,尚需進行使用前安全檢查,包括:確認各項安裝符合應有之標準/規範或安全 實務、必要之性能測試或系統安全測試、現場作業環 境及安全設施之變化狀況、風險評估結果及所採取之控制措施等。
(4)各單位如有使用不符合前開〈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的機械、設備或器具一經檢查機關查核到,則恐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4條第2項、第5項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產製、製造或供應;屆期不停止者,並得按次處罰。」開罰及「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產品,……,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執行所需之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5月_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_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