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電器行所僱勞工簡○○發生感電災害致死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案例內容:詳如附檔說明。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雇主應遵循下述法規,以避免作業時,有發生感電危害之虞。
①為防止電氣災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十二、對於電氣設備及線路之敷設、建造、掃除、檢查、修理或調整等有導致感電之虞者,應停止送電,…。(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6條第1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②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應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0條)
③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並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及第281條第1項)
④雇主對於使用之電氣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於非帶電金屬部分施行接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9-1條)
各單位對於分離式空調機械設備之按裝,應確實要求廠商做好接地工作。
(2)本職災案例中,請購單位或採購單位對於承攬商須入校執行施作作業時,應依照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於事前以書面提供與作業環境有關危害告知及安全衛生管理要求之作為,如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報告、安全衛生經費等,並確認其適切性,且要求承攬商依承攬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健康。之後,承攬商始得進行履約及交付採購標的物。若有程序疏漏,採購單位恐因此負擔所生職業災害的連帶補償或賠償責任,千萬不可輕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28 條)
11月_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_09.3
國立台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