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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3-04-14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3-04-14

標題:從事清潔作業勞工墜落地面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案例內容:詳如附檔說明。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2)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3)使用合梯作業時,除須穿戴安全帽外,應注意如下事項:

①施工區域圍籬圈圍並水平面上作業。

②人員面對梯子上下梯。

③應三點支撐上下梯。

④物料透過他人傳遞,物料須小於10公斤。

⑤人員使用合梯時,不踩踏梯頂、不踩第一階(1公尺以下梯子除外)、不背梯、不雙人共梯、爬梯時不拿物料及不斜靠牆上下梯。

⑥2公尺以上作業須使用CNS 14253-1 背負式安全帶。

⑦2公尺以上作業須夥同作業並有人扶梯,若人員站立點<2公尺,但有配管、配線…等可能造成身體不平衡之行為時,須夥同作業並有人扶梯。

⑧格柵區作業須使用墊料。

·梯腳須鋪設鐵板。

·鐵板與隔柵間須有止滑措施(例如PVC墊)。

⑨不可有高低落差。

(4)以本案例為借鏡,請購單位或採購單位對於承攬商須入校執行施作作業時,應依照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於事前以書面提供與作業環境有關的危害告知,以及安全衛生管理要求之作為,如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報告、安全衛生經費等,並確認其適切性,且要求承攬商依承攬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健康。

      再者,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雇主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項)

04月_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_14.2

國立台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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