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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3-05-15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3-05-15

標題:從事緊急照明燈更換作業發生人員感電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臺北巿勞動檢查處

案例內容:詳如附檔說明。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對於電氣設備及線路之敷設、建造、掃除、檢查、修理或調整等有導致感電之虞者,應停止送電,並為防止他人誤送電,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6條第1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2)雇主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應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3)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就緊急照明燈更換作業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7條第1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4)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5)以本案例為借鏡,請購單位或採購單位對於承攬商須入校執行施作作業時,應依照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於事前以書面提供與作業環境有關的危害告知,以及安全衛生管理要求之作為,如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報告、安全衛生經費等,並確認其適切性,且要求承攬商依承攬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健康。

      再者,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雇主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項)

05月_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_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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