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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來函,轉環境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修正發布令、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
113年6月24日
一、依據環境部113年6月11日環部化字第1138111423D號函辦理。
二、環境部為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業務,減省相關管理及行政作業,新增製造或使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或其變更、展延,有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者應同時提出。另新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審查後發證時限。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