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月6日
【承攬商高處(架)施工行為態樣宣導】-114-01-23
標題:承攬商勞工於2公尺以上作業,未正確使用安全帶等防墜措施,且設備未先予暫時綑綁保全即進行搬運移動,易導致發生人員墜落或物品掉落砸傷他人之危害事件
資料來源:環境安全衛生巡檢表
查核描述:
1.本中心於12月13日下午3時30分接獲三民校區側門保全通知,發現資訊館南側約5樓位置有施工人員裝冷氣時,無配戴安全帶且直接在屋凸上行走。經實際到現場查看,確有施工人員無配戴任何個人防護具(如安全帽、背負式安全帶等)下直接攀高作業。
2.經通知採購案件承辦人並告知違規事項,及若發生施工職災,本校恐背負〈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之連帶賠償責任,請承攬商的施工人員在無配戴齊備個人防護具前,禁止攀爬到窗外作業。但保全於4時57分再次通知,施工人員目前還在5樓作業,沒有穿戴背負式安全帶將上半身露在外面,恐仍有墜落之虞。
3.又查,在12月20日下午3時29分於行政大樓西側1樓外,也有另一家承攬廠商裝設冷氣機,但其施工人員配戴齊備的安全帽、背負式安全帶等個人防墜措施作業(如下圖所示),兩相比較,承攬商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品質,高下立判。
改善措施:
1.採購承辦或監工人員,應於作業前檢查施工人員已完整穿戴安全帽、背負式安全帶等個人防護具後,方能開始作業。另安裝冷氣機時,應先將設備綑綁牢固再移動,以避免發生似112年7月20日政大女學生遭墜落的冷氣機砸中,造成頭部重創身亡的憾事發生。
2.本校已經制定「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並公告實施,任何單位因採購而使廠商進入校園履約施工,自然必須要求廠商遵守規定,前開第1例施工人員行為錯誤態樣顯然是採購單位未落實執行規定,而任由廠商一再重複發生。若承辦人員已向承攬商要求須備齊相關防墬措施,但其仍不聽規勸及停工,為避免日後因不注重工安導致發生重大職災之虞,進而影響校譽及負連帶賠償責任(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則建請將該廠商列為「不良廠商」並減少往來。
3.依照「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第六條規定:
承攬商擬於校區進行高架、高空工作車、吊掛、動火、局限空間⋯等具危害性作業者,必須於作業前3天(緊急或突發性作業,不在此限)會同本校請購單位或經辦單位填寫「單項作業安全許可單」,擲交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辦理審核備案後,始得作業。
4.施工人員入校施工時,一定須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子法、政府採購法第70、70-1條及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注意事項、「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內之規定執行,請購或經辦等單位也務必善盡相關職安監督之責。
未確實使用安全帶,近期不慎發生墜落致死重大職業災害案例:
˙發生於113年12月25日晚上6時許,在臺北市信義區跨年晚會舞台搭建時,舞台承攬商之再承攬人所僱原住民36歲拉姓男臨時工,因「防護安全帶沒扣好、防護安全網墜落時也沒將人攔住」導致不慎從約15公尺高的鷹架墜落,人當場沒了呼吸心跳,送醫搶救不治。
˙發生於113年12月31日下午3時許,位於中山區合江街臺北大學建國校區興建中的研發中心工地傳出工安意外,現場工人在搭建鷹架時,不明原因倒塌,造成1名年約50歲工人從施工架上摔落,高度約從9樓掉至6樓,昏迷且頭部外傷,送往馬偕醫院搶救。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