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環安中心

環安小叮嚀:口罩使用三時機 - 就醫、有呼吸道症狀、慢性病者外出;預防武漢肺炎,勿信坊間偏方,以免傷身害己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4-02-24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

114年02月03日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4-02-24

標題:從事冷氣安裝作業發生墜落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案例內容:

一、災害發生經過:

110年8月20日罹災者與同事到達民宅4樓預備安裝冷氣,安裝位置在靠道路面之房間,先將舊冷氣拆除,再安裝新冷氣室內機,之後安裝室外架和室外機,室外架和室外機安裝位置在陽台外牆,室外架固定外牆作業完成後,兩人將室外機放置在室外架上,同事站在圍牆內鎖室外機固定在室外架靠牆面2根螺絲,靠路面2根螺絲則由罹災者負責,罹災者跨坐在圍牆外之室外機上預備鎖室外機固定在室外架靠路面2根螺絲,罹災者叫同事幫忙拿六角板手,同事回到室內找工具時,突然聽到鐵架折斷的聲音,再來聽到「碰」一聲,同事趕緊跑去陽台察看,發現罹災者躺在1樓路面,同事趕緊撥打119,經救護車送往醫院救治,仍不治身亡。

二、肇災原因:

罹災者在離地高度11.7公尺之處所進行冷氣安裝作業,雇主未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且未使罹災者於作業過程中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造成罹災者墜落地面,致頭部撕裂傷併顱腦損傷出血、胸部挫傷合併創傷性氣血胸,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三、防災對策:

(一)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
(二)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三)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四)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
(五)雇主應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六)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勞工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2)以本案例為借鏡,請購單位或採購單位對於承攬商須入校執行施工作業時,應依照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於事前以書面提供與作業環境有關的危害告知,以及安全衛生管理要求之作為,如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報告、安全衛生經費等,並確認其適切性,且要求承攬商依承攬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健康。
再者,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雇主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項)
(3)類似本案例職災若發生在學校施作場域,除會帶來停工、罰鍰、過失傷害刑責、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外,並將衝擊其他工作者心理及影響校譽與社會觀感。

02月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_24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