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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4-09-31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            
 

114年9月5日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4-09-31
標題:從事設備安裝及電扇移位作業發生跌倒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臺中巿勞動檢查處
案例內容: 
一、災害發生經過: 
113年8月8日10時許,罹災者王○○於臺中市○○高級中學生活科技教室從事電扇移位作業,於當日15時許,負責人卓○○將材料交給罹災者王○○後便離開前往其他案場,惟當日18時許,保全楊○○巡視校園時發現罹災者王○○頭朝西、腳朝東方向正倒在生活科技教室之合梯旁,隨後叫醒罹災者王○○,經救護車送往童綜合醫院梧棲院區急救,113年8月9日轉院至臺中榮民總醫院治療,仍於113年8月11日16時15分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顱骨骨折等傷重不治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113年8月8日18時被保全楊○○發現罹災者王○○後送醫急救,罹災者王○○可能於工作中跌倒,造成頭部外傷併顱內骨折出血、顱骨骨折,並於113 年8月11日16時15分仍因傷重不治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三)基本原因:
(1)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未有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實施自動檢查。
(4)未對勞工進行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未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防災對策:
(一)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之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2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三)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勞工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四)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五)雇主對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以本案例為借鏡,指派人員從事危險性作業(例高架、感電等)時,應提供完備安全措施並使其接受適於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健康。
(2)「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已經112年9月26日第418次行政會議審查制定通過並實施多年,本要點可至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網頁「選單/承攬管理/承攬管理要點」項目下載,請各單位辦理採購案時應落實執行,以避免因故而必須負擔〈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之連帶賠償或補償責任。
(3)類似本案例職災若發生在學校施作場域,除會帶來停工、罰鍰、過失傷害刑責、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外,並將衝擊其他工作者心理及造成社會負面觀感,影響校譽。因而,不可不慎重!

如附件-09月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_31

國立台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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