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搜尋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4-11-33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
114年11月6日
標題:電器行所僱勞工簡○○發生感電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案例內容:
一、災害發生經過:
112年6月14日上午9時45分許○○電器行罹災者簡○○至彰化縣○○○○從事冷氣機清洗保養作業,於10時33分許完成清洗保養後,於10時37分許簡○○將移動梯及工具移至彰化縣○○○○大樓後方欲檢查冷氣機之室外機之情形,簡○○使用移動梯爬至冷氣機之室外機旁即開始進行檢查工作(簡○○站立移動梯位置距離地面高度約3公尺),過一會旁人聽到簡○○大喊一聲(疑似觸電的聲音)後即癱於移動梯上,當下送往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急救,後於112年6月17日轉診至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治療,惟仍於112年7月3日不治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簡○○站立於高度約3公尺之移動梯上從事冷氣機之室外機檢查作業時,接觸漏電之室外機外殼而發生感電後墜落地面,造成心律不整及高處跌落致急性外傷性顱內出血,致缺氧性腦病變死亡。
(二)間接原因:
(1)對於電氣設備及線路之檢查、修理或調整等有導致感電之虞者,未停止送電。
(2)從事電氣工作未使用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3)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4)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未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5)電氣設備(冷氣機之室外機)未於非帶電金屬部分施行接地。
(三)基本原因:
(1)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未辦理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實施自動檢查。
(4)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三、防災對策:
(一)雇主對於使用之電氣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於非帶電金屬部分施行接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9-1條)
(二)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二、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
(三)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6條)
(四)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十二、對於電氣設備及線路之敷設、建造、掃除、檢查、修理或調整等有導致感電之虞者,應停止送電,…。(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6條第1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五)雇主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應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六)雇主對於 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 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第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七)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 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以本案例為借鏡,指派人員從事危險性作業(例高架、感電等)時,應提供完備安全防護措施並使其接受適於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健康。
(2)請各單位應全面檢視所屬自行採購的電氣設備之金屬外殼是否確實實施接地,例如:分離式冷氣機的室外機,檯面式小家電(飲水機、咖啡機、烤箱、⋯),另建議,在購買時取得製造商或供應商提供裝機後絕緣試驗報告並列入設備驗收條件,以避免發生感電危害之虞。
(3)「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已經112年9月26日第418次行政會議審查制定通過並實施多年,本要點可至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網頁「選單/承攬管理/承攬管理要點」項目下載,請各單位辦理採購案時應落實執行,以避免因故而必須負擔〈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之連帶賠償或補償責任。
(4)類似本案例職災若發生在學校施作場域,除會帶來停工、罰鍰、過失傷害刑責、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外,並將衝擊其他工作者心理及造成社會負面觀感,影響校譽。因而,不可不慎重!
國立台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