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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4-12-34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

114年12月3日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4-12-34
標題:從事安裝冷氣作業發生墜落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案例內容: 
一、災害發生經過: 
114年7月16日16時20分,○○工程行負責人洪罹災者於○○公司6樓進行冷氣安裝作業,身穿背負式安全帶並掛勾於消防逃生用緩降機之吊臂D型環上(當時吊臂未伸出),人攀出窗外平台,站立於冷氣機前方,試圖以左手拉銅管以接於冷氣機上時,疑因罹災者重心不穩,突然有下墜力量,導致緩降機之吊臂與主體脫離,造成罹災者連同吊臂墜落至1樓花圃,經送醫後搶救無效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洪罹災者由6樓墜落至1樓花圃致頭部與胸部鈍性創傷死亡(墜落高度25.069公尺)。
(二)間接原因:
(1)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未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2)使用安全帶未設置足夠強度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
(三)基本原因:
(1)未落實承攬管理。
(2)危害意識不足。
三、防災對策:
(一)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三)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 條第1項)
(四)防火避難設施應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消防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款)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以本案例為借鏡,施工人員從事高架等危險性作業時,承辦或經辦人員應確實督促承攬商提供完備安全防護措施及進行工作場所危害告知,並使其接受適於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確保人員之安全。
(2)消防設施管理單位應督促廠商,每月落實防火避難設施之檢查,檢查結果遇有缺失(例滅火器效期過期、滅火器及逃生用緩降機吊臂外觀污損或鏽蝕等),務必立即改善,以避免此重大職業災害發生。
(3)「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已經112年9月26日第418次行政會議審查制定通過並實施多年,本要點可至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網頁「選單/承攬管理/承攬管理要點」項目下載,請各單位辦理採購案時應落實執行,以避免因故而必須負擔〈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之連帶賠償或補償責任。
(4)類似本案例職災若發生在學校施作場域,除會帶來停工、罰鍰、過失傷害刑責、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外,並將衝擊其他工作者心理及造成社會負面觀感,影響校譽。因而,不可不慎重!

如附件-12月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_34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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