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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職業安全衛生行為錯誤態樣分享-115-01-35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
115年1月7日
資料來源: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一、重申「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已經112年9月26日第418次行政會議審查制定通過並實施多年,本要點可至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網頁「選單/承攬管理/承攬管理要點」項目下載,請各單位辦理採購案時應落實執行,以避免因故而必須負擔〈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之連帶賠償或補償責任。另校內教職員工從事高架作業時,也須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高架施工的安全防護規定,以避免重大職業災害發生之虞。
二、檢附校園職業安全衛生行為錯誤態樣2案例,敬請轉達各同仁知照,引以為鑑。
日期:114年12月31日上午約9時30分
地點:學生活動中心北側排球場
作業項目:外牆約三樓高度裝設管線施工作業
錯誤行為態樣:
(一)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未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二)人員未佩戴安全帽及背負式安全帶,也無設置工作母索可供勾掛。
(三)使用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規定之合梯。
第230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防災對策:
(一)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雇主依前項規定…。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三)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 條第1項)
三、若該錯誤行為發生墜落之職業災害,除會帶來停工、罰鍰、過失傷害刑責、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外,並將衝擊其他工作者心理及造成社會負面觀感,影響校譽。因而,不可不慎重!
重大職災案例分享:
114年12月27日深夜,宜蘭外海發生規模7.0地震,導致新北市五股的德音國小,4樓水管被震到裂開,一名62歲林姓工友自發性回到學校巡查,發現校內的管線漏水,疑似在關水閥過程中,失足從鋁梯上摔落,頭部重創送醫不治。(資料來源:鏡週刊 https://today.line.me/tw/v3/article/7N9J8Jl )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