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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5-5-39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

115年5月7日

標題:從事清潔作業時從合梯上發生墜落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臺中巿勞動檢查處
案例內容: 
一、災害發生經過: 
114年1月21日○廠商指派所僱勞工白OO(以下稱白君)至OO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OO公司)進行清潔工作,未注意白君執勤使用之鋁製合梯並無安全防滑梯面,及未使白君正確戴用安全帽,致白君不慎從合梯墜落,造成顱骨穹窿閉鎖性骨折,經救護車送往中港澄清綜合醫院後轉送至平等澄清綜合醫院,因家屬放棄治療再轉院至臺中榮民總醫院,延至同年2月7日19時49分不治死亡。
OO公司為原事業單位,○廠商承攬該公司「結構體、裝修工程清潔工」等工作,OO公司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交付○廠商承攬時,應事先告知○廠商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以及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相關規定應採取之措施。114年1月21日白君第1次到○○公司工作,○廠商有提醒白君工作時要戴安全帽(○廠商於114年1月19日與白君之LINE通訊軟體有對話紀錄)。白君雖為○廠商之勞工,其於OO公司工作時係受該公司指揮監督,○廠商並未待在現場。OO公司114年1月21日未提供白君可安全使用之梯子(進行清潔工作所使用的合梯是OO公司所有),以及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白君正確戴用,致白君執勤時發生墜落事件死亡,OO公司應與○廠商對白君職業災害事故負連帶責任。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114年1月21日10時53分許,罹災者白○○使用合梯從事清潔作業時,從合梯上墜落至地面,造成致顱骨穹窿閉鎖性骨折,延至同年2月7日19時49分因創傷性腦出血、腦死不治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合梯未具備安全之防滑梯面。
(2)未使其正確戴用安全帽。
(三)基本原因:
(1)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實施自動檢查。
(3)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4)未對勞工進行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未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三、防災對策:
(一)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4款)
(二)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以本案例為借鏡,施工人員從事高架等危險性作業時,承辦或經辦人員應確實督促承攬商提供完備安全防護措施及進行工作場所危害告知,並使其接受適於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確保人員之安全。
(2)承攬廠商及其所僱之勞工進入校園內施工時,各單位應禁止出借提供任何器材工具予其作業人員,而應由承攬商自行備足施作工具及個人防護具。於本職災案例,若該只合梯是為建設公司所出借提供時,則在肇因責任歸屬時,建設公司恐將很難完全撇清。
(3)各單位在休假日期間,倘同意承攬商如進入校園施工,仍應要求務須確實遵守職安法相關規定,並穿戴安全帽、反光背心、止滑鞋、及防止墜落之背負式安全帶(高架作業)等個人護具作業及遇雷雨應立即停止作業,對於非上班時段的承攬作業,應有專人在場安全監督或夥同作業,以保障工作者作業安全。
(4)「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已經112年9月26日第418次行政會議審查制定通過並實施多年,本要點可至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網頁「選單/承攬管理/承攬管理要點」項目下載,請各單位辦理採購案時應落實執行,以避免因故而必須負擔〈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之連帶賠償或補償責任。
(5)類似本案例職災若發生在學校施作場域,除會帶來停工、罰鍰、過失傷害刑責、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外,並將衝擊其他工作者心理及造成社會負面觀感,影響校譽。因而,不可不慎重!

如附件-5月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_39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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