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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5-10-44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5-10-44
標題:從事草皮吊掛作業發生墜落災害致死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案例內容: 
一、災害發生經過: 
115年4月○日16時33分許,罹災者王○○駕駛移動式起重機至○○縣○○鄉○○路○○段○○號附近之道路載運竹材,為騰出放置竹材之空間故需挪移草皮位置,王員站立於移動式起重機車斗之草皮上使用遙控器操作移動式起重機吊掛草皮的過程中,吊掛用纖維帶突然滑脫,吊鉤因而晃動擊中王員,導致王員從站立處墜落至地面(高度約2.2公尺),造成王員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創傷性顱內出血,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王○○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草皮吊掛作業,自站立處墜落至地面(高度約2.2公尺),造成王員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創傷性顱內出血,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二)間接原因: 
(1)不安全狀況:
①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未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際重量,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
②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未設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③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未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④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
(三)基本原因:
(1)未執行工作環境危害辨識、評估及控制。
(2)安全危害意識不足。
三、防災對策:
(一)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應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際重量,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3條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三)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四)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1項)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以本案例為借鏡,施工人員從事高架作業時,承辦或經辦人員應確實督促承攬商提供完備安全防護措施及進行工作場所危害告知,並使其接受適於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確保人員之安全。為防止人員墜落事故,確實依〈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辦理。
(2)各單位在休假日期間,倘同意承攬商如進入校園施工,仍應要求務須確實遵守職安法相關規定,並穿戴安全帽、反光背心、止滑鞋、及防止墜落之背負式安全帶(高架作業)等個人護具作業及遇雷雨應立即停止作業,對於非上班時段的承攬作業,應有專人在場安全監督或夥同作業,以保障工作者作業安全。
(3)「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已經112年9月26日第418次行政會議審查制定通過並實施多年,本要點可至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網頁「選單/承攬管理/承攬管理要點」項目下載,且〈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承攬管理第15-1、26、27條已新增修訂並於115年7月1日公告實施,請各單位辦理採購案時應落實執行,以避免因故而必須負擔〈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之連帶賠償或補償責任。
(4)類似本案例職災若發生在學校施作場域,除會帶來停工、罰鍰、過失傷害刑責、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外,並將衝擊其他工作者心理及造成社會負面觀感,影響校譽。因而,不可不慎重!

如附件-10月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_44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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