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教育部為保障學校工作者與其他人員安全及健康
避免學校於教育及工作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0條第2項於104年2月26日發布「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臺教資(六)字第1040003787B號令)
已於105年9月22日公告廢止,日後將依循「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