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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安衛中心通知-職業安全衛生行為錯誤態樣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 ─ 職業安全衛生行為錯誤態樣1070905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                       107年9月5日
受文者:本校各一、二級單位
一、 重申本中心104年12月2日公告本校「高架作業安全許可單」、「動火作業安全許可單」及「工作場所危害因素告知單」通知,暨本校第371次行政會議本中心業務報告第二項。請各單位自行採購委託廠商辦理各類必須經由承攬人員至校內場所進行現場施工,方能完成履約之採購案,各該工作場所負責人(職安法第2條: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務須於事前評估作業中可能涉及之危害事項,如感電、滑倒、火災、缺氧或墜落等,並完成填寫『工作場所危害因素告知書』一式三份。俾落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明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規定,藉以釐清本校與承攬雇主間,涉及可能因為工作者發生職業災害而衍生必須連帶補償或賠償的責任。
二、 為避免各單位重蹈覆轍,爰檢附職業安全衛生行為錯誤態樣一式,如下照片,敬請轉達各同仁知照。


日期:107年9月4日、地點:中正大樓西側
作業項目:外牆三樓陽台落水管堵塞更新施工作業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225、228條規定。
錯誤行為態樣:於2公尺以上平台作業,無圍欄防護措施;或張掛安全網、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遭致危害之必要措施;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場所,應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三、各單位任何有關作業危害之評估疑義,請於事前知會本中心(黃技佐;分機5855)協助辦理;特殊作業許可單及工作場所危害因素告知書已置放本中心資訊網頁/承攬管理,請自行下載列印填寫。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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