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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事務組公告—勞工保險職業傷病給付請領說明

總務處事務組公告—勞工保險職業傷病給付請領說明

    為保障本校各受聘者相關勞動權益,凡本校教職員同仁(參加勞工保險者,含約用人員、專案教師、兼任教師、計畫專兼任助理、臨時工及工讀生等)發生勞工保險職業傷病情事,請依規定辦理申請給付。

一、 即時洽詢本校環境與衛生安全中心申請鑑定,自備相關事故資料,取得「職業災害分析調查報告」,補申請登載「公傷假」起訖日期。

二、 洽詢事務組申請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核退
備妥「職業災害分析調查報告」、醫療院所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及「公傷假」差勤紀錄等相關佐證文件。

三、 本校相關差勤管理單位於受理權責所屬人員之公傷假申請時,應主動會知其薪資發放單位,分別造冊核銷,俾利後續(國稅局)所得申報作業。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略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爰發生職業傷害案件時,及後續申請公傷假期間,於公傷假期間之所得應統一認定為「工資補償金」,不屬於請休(公傷)假不扣薪的「原有薪資」,方符合現行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資格,以免損及當事人勞工權益,致衍生後續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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