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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檢送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1649號令修正發布「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                                                                  111年03月22日

受文者:本校教職員工
主旨:
檢送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1649號令修正發布「產檢假
   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以及本校研商照章辦理之會議紀錄各1
   份,敬請轉知所屬加強宣導及落實執行。

說明:

一、旨揭要點四明定,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給
  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第六日、第七日之薪資,
  得申請本補助。

二、復依本校研商照章辦理會議之討論事項決議,日後,凡本校符合資格條件之
  受僱者,於請畢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或請畢前終止契約,並給付產檢
  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請各個僱用勞保身分員工之用人及人事管理單
  位參照附件「
申請薪資補助作業流程」,會同受僱人循序落實辦理申請補
  助。

三、檢附「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及本校研商辦理之會議紀錄
  各1份。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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