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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2-06-04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2-06-04

標題:承攬人於某國民小學從事採光罩修繕工程發生墜落災害致死災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案例內容:詳如附檔說明。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是以,請購單位在提出工程採購之前,應先確認是否有安全衛生上之需求,並將其納入請購單或契約中。

(2)為防止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之危害,雇主應設置下述防護措施:

①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7條第1項,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二、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三、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

②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條第1項,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屋頂或施工架組拆…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3)請購單位或採購單位對於承攬商須入校執行施作作業時,應提供有關之安全衛生資訊,如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報告、安全衛生經費等,並確認其適切性,且要求承攬商依承攬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健康。

(4)請購單位或採購單位若未依上述事項向承攬商確實做好防墜、個人防護措施及工作場所危害因素告知等,導致發生職業災害事件,恐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死亡)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6月_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_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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