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通知
113年1月10日
【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113-02-12
標題:行動電話基地台設備建設、維護暨拆遷配合工程發生墜落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臺中巿勞動檢查處
案例內容:詳如附檔說明。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之個案觀點意見》
(1)雇主應遵循下述法規,以避免作業時,有發生墜落危害之虞。
①雇主設置之固定梯,依規定應具有堅固之構造,並於梯長連續超過6公尺時,應每隔9公尺以下設一平台,並應於距梯底2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裝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7條第1項第1、8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②僱主使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③雇主使勞工於2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時,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2)以本案例為借鏡,請購單位或採購單位對於承攬商須入校執行施作作業時,應依照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於事前以書面提供與作業環境有關的危害告知,以及安全衛生管理要求之作為,如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報告、安全衛生經費等,並確認其適切性,且要求承攬商依承攬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健康。
再者,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雇主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項)
02月_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享_12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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