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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與職業安全衛生訓練規則第16、17、17-1條規定,
全校教職員工(含兼任助理、臨時工等)
每三年至少三小時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教職員工生完成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須知_1140812第3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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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01 校慶園遊會_環安衛小學堂闖關送好禮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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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07 勞研所「勞安加衛體驗館」體驗學習活動成果報告
◎1101027 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成果報告_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1091126 職場安全衛生防災科技展示暨體驗活動成果報告
◎1081031 職場安全衛生防災科技展示暨體驗活動成果報告
◎1061012_職場安全衛生防災科技展示暨體驗活動成果報告
◎1060614_在職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成果報告_民生校區
◎1051019&1020 臺中市職場安全衛生防災科技展示暨體驗活動成果報告